2013/10/01

網評》吳景欽:行政調查有意義嗎[2013.10.1NOW NEWS 今日新聞電子報]

2013年10月1日 17:52

法務部日前召開記者會成立「特偵組監聽事件調查小組」,除了要約談黃世銘外,不排除以證人身分約談馬英九總統。北檢已和總統府進行初步連繫,據了解馬英九傾向出庭說明。
文/吳景欽

特偵組濫權監聽的雪球越滾越大,新任的法務部長宣布將組調查小組,以來追究檢察總長等人的責任。只是這樣的自律調查,無庸等待報告出爐,已可知其不了了之的結果。

關於引起監聽疑雲的案件,特偵組乃是從2010年7月,調查法官貪瀆案為開始,惟在偵查中,卻不斷開花,致使最後的重心完全擺在王金平的關說疑案上。尤其是此等經由本案所衍生出的他案,再因他案衍生出的他案,基於偵查須以案件為單元之原則,特偵組理應另為分案聲請監聽才是,卻基於方便性及看準法院審查的草率性,致以一個已經簽結的案件,不斷擴線監聽,致已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的違法監聽罪。而檢察總長面對此等的違法濫權行徑,不僅未能為制止,還將應為保密的偵查資訊直接向總統報告,更嚴重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洩密罪。

既然,檢察總長及特偵組檢察官所涉及者,已非僅是行政疏失,而是更嚴重的刑事犯罪,故即便法務部為檢察官的上司,但在其並無刑事調查權下,也僅能為不痛不癢的行政調查。甚且若特偵組消極以對,在法務部亦無任何強制處分權下,實也對之無可奈何。退一步言,就算檢察總長與特偵組願意配合,但因調查成員仍由法務部所決定,則如此的調查能否還原真相,實已不言可喻。

所以,檢察總長等人所涉的刑事犯罪,實應由台北地檢署為偵查,只是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檢察總長乃受有四年的任期保障,若不自行下台,下級檢察官是否敢於傳喚為訊問,恐有相當之疑問。


尤其所有涉及濫權監聽的資料全在特偵組,則在相關涉案者仍在其位下,此等卷證即隨時有遭湮滅或隱匿的風險,而急需為證據保全。只是欲期待北檢向法院聲請搜索票為扣押,顯又屬空中樓閣,則唯一可防止證據滅失的方式,竟是得由受濫權監聽之害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3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對最高檢察署的證據保全。若果如此,則國家設立那麼多檢察署,又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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