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6

南科減振案 謝清志:沒犯錯,絕不辭![2006/5/4/新台灣新聞週刊]


        國民黨執政時代末期,高鐵行經南科引發的振動問題遲遲無法解決,造成幾家知名半導體廠商從南科撤資。政黨輪替之初,為解決台灣前所未有的減振工程問題,國科會決定把此案分為兩個標案處理,第一標案為「減振工法規劃案」招標另一個標案「全面減振工程細部設計kah施工」,由五家投標廠商提送書面規劃進行初評,最後評選出二家入圍廠商進行現場減振工法測試,再遴選出最優廠商執行。
       結果,鴻華公司雀屏中選,以八十億五千萬元得標,並由南科管理局發包工程,二○○四年十一月簽約後動工,全長四千多公尺,預定今年八月二十四日完工。然而,同樣在第二階段入圍的永峻公司僅需十八.五億卻未得標,因此永峻公司採取行政訴訟並取得勝訴,而檢調自三月起也陸續以證人身分傳訊前三任國科會主委翁政義、魏哲和和吳茂昆,說明招標決策過程。對此,謝清志認為,此案應該是在野黨立委檢舉的,當時預算未通過,起因是前國民黨立委關沃暖藉機吵鬧、杯葛,後來預算雖通過了,但委員會有一個附帶決議,要檢調單位了解有無弊端,所以台南地檢署即展開調查。
        謝清志強調,從最新出爐的測試報告來看,最初希望降低振動值到廠商期待的四十八dB(分貝),原本是不可能的任務,剛做時也以為不可能,但現階段已達成目標,包括距離二百公尺廠址的振動值降九dB,已經達到;距離四百公尺廠址振動值降六dB,目前已降十三dB,甚至超出目標;因此,以目前完成九%工程而言,按契約規定,已達成預計目標,他呼籲社會還給工作團隊一個清白。
        對於許鴻章曾經擔任總統府科技顧問召集人,是否跟得標有關聯,謝清志也提出澄清,他指出,許鴻章做此工作時已經不是總統府的顧問了。謝清志進一步說,他是成大土木系及台大土木系研究所畢業,所以現在這一輩土木工程的學者專家幾乎都和他有關係,不是同學,就是學弟,或者是同學的學生,所以評審委員當然多少都有一些關聯,但國科會不可能因為跟誰認識就把一個工法交給他做,是審查時看效果,要看誰有效果才會給誰做。
        台灣高鐵,經過台南科學園區路段,因產生震動,可能影響包括台積電等廠商的晶圓產過程,造成廠商不安。國科會主委謝清志,為推動台灣高鐵與台南科學園區,在該路段設計了減振工程,並發包給營造商鴻華聯合科技。他強調,高鐵減振工程是貢獻,不是醜聞,他不可能去貪這筆錢
        謝清志博士係從南加州返國服務的精英,當年他決心返國貢獻所長,辭去高薪工作,太太忍痛同意把先生借給國家。如今博士為台灣成功發射衛星,圓滿解決南科減振問題放棄美國的工作回來台灣是為了什麼

前綠委吳明敏關說案 二審仍無罪[2011/2/10自由時報電子報]


      在九十三年間,國有林地移交林務局管理,已在林地上開墾的農民,必須拆除建物、砍伐果樹,不肯拆屋、砍樹的農民也遭林務局提起民、刑事訴訟,因此農民組成「台灣農努聯盟」來爭取權益。在九十六年間,有兩萬多名會員的「台灣農努聯盟」名譽理事長白仁傑找吳明敏幫忙,希望林務局不要繼續對開墾林地的農民提出告訴,而白仁傑拿出三十四萬元給吳明敏做為聘用助理費用,而他又免費提供其位於南投縣埔里鎮的房屋,讓吳明敏做為其埔里服務處使用。
      法官審理時,吳明敏否認曾經收到白某交付金錢,並辯稱自己是遭人陷害,而法官調查發現,其中二十四萬元無法證實是否交付,而一筆十萬元則是由白某交付給吳明敏的助理林世杰,但他收取十萬元之後,直接將這筆錢放在保險箱內,並未交付給吳明敏。至於白某所提供給吳明敏設立的服務處,不只給吳明敏使用,也提供其他機構使用。
      前民進黨立委吳明敏因接受「台灣農努聯盟」贊助後,利用立委權責向林務局施壓,遭 檢方起訴,但台中高分院認為,吳明敏和林務局官員召開座談會時雖有提及農民的困難,卻也希望官員依法處理,認為他並未違背法令未直接對農委會或林務局官員施壓或強迫之事,判處他無罪。

2012/11/23

地院判決 「安亞專案」保我在世貿不被矮化 【2011-08-31/聯合報】


  • 法院判決指出,安亞專案是由國安會配合外交部辦理,依執行慣例,國安會對口單位為副秘書長柯承亨,外交部實際決策承辦人為高英茂,非邱義仁人所能決定。執行安亞專案時,國安會第一次請求撥款函文雖然記載「分三階段辦理」;但高英茂後來與對方達成合議,該專案經費應以最後的執行金額為準。
  • 專案執行期間,我方有團員職銜在世貿名錄中遭刪除,因此一度拒絕再付最後款項五十萬美元;但二○○五年一月,邱義仁為確保我方參與世貿組織名稱未遭矮化,緊急發函外交部撥付該專案第四期款項五十萬美元。法官認為,依對方經手人及我方中間人聯繫人陳述,這筆款項確實已交付對方。判決指出,外交部執行安亞專案開出去的前三期與第四期旅行支票,都已兌現,且收據簽名皆一致;可以認定,這批支票確實交付對方,且不排除是當時的國安會副秘書長柯承亨出國交付。

機密外交案 邱義仁二審仍無罪 可望定讞 [2012-06-20/聯合晚報]


  • 高涌誠律師說,依據刑事案件妥速審判法規定,一二審獲判無罪的案件,要上訴第三審難度極高,全案幾乎確定,邱義仁因本案一度遭羈押51天,之後獲50萬元交保,如果真的提出冤獄賠償,最高將可獲得25萬餘元的刑事補償。
  • 根據特偵組起訴,台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執行安亞專案,希望WTO秘書長蘇帕猜協助排除中共矮化台灣;邱義仁指示外交部撥款50萬元旅行支票,但邱卻侵吞入己涉嫌貪汙,當時的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知情,依然指示所屬配合辦理。
  • 一審時,法官認定安亞專案是由國安會配合外交部辦理,依執行慣例,國安會對口單位為副秘書長柯承亨,外交部實際決策承辦人為高英茂,並非邱義仁一人所能決定。
  • 合議庭認為執行安亞專案,確實使我國參與WTO的名稱未被矮化,代表及副代表職銜也沒有更動,以成果論,沒不撥第4期款項的道理,認定邱義仁未詐領公款,也無證據證明高英茂是幫助犯。由於本案事涉外交機密,有關的事實內容尚未解密,尚無法得知二審判決邱義仁無罪的理由。

2012/11/22

吳澧培︰司法辦綠不辦藍[2012/2/28/自由時報電子報]


  • 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近日接受本報專訪時,以個人的司法訟累遭遇,痛批馬英九總統執政四年來,沒有落實二○○八年競選總統時的司法改革承諾,導致「法律辦綠不辦藍」,「碰到藍的大官就會轉彎」。吳澧培期盼已無競選壓力的馬英九,未來四年任內大刀闊斧改革司法,讓台灣成為真正民主法治的國家。
  • 吳澧培指出,在偵查階段,因扁在葉盛茂案爆料,指曾提供國外捐款給熟悉國際事務的「大老」從事國民外交,檢方即以證人身分傳喚吳作證一次,周姓檢察官訊問時曾要脅吳,如不把錢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恐怕改變他的證人身分,讓他懷疑檢察官對證人、被告的威脅利誘似已積習難改,對合作當事人的承諾,是否也只是一種權謀?
  • 更讓吳澧培難以釋懷的是,台北地院李英豪、蔡守訓法官審理葉盛茂及扁案時,在判決書記載:扁向吳「虛稱」在國外有筆捐款,要吳用那筆錢為台灣國民外交打拚云云。吳指出,既然李、蔡兩法官,已知扁「虛稱」捐款來源,卻又以吳「明知」該筆款項為第一家庭貪污所得,向檢方告發他洗錢,豈不前後矛盾?吳說,一審法官詳盡駁斥檢方起訴理由,不料檢方提不出新證據,又以起訴書同一說詞上訴,明顯看出檢方故意構陷,以刑罰和訴訟程序凌遲自己。




2012/11/20

《星期專論》檢調司法要繼續擺爛嗎? [2012-11-18/自由時報電子報]



王美琇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若司法本身不正義,就是製造社會對立的溫床;更是個人自由和人權的最大威脅,以及對民主的最大傷害。

法官和檢方要如何處理林益世案,是否會「從重罪辦到輕罪」,全國人民都睜大眼睛在看,看司法會不會繼續擺爛。我們也來看看,距今一百四十四年前美國所制定的法律,奠定美國司法制度的根本基石。

檢調違法已成「慣犯」

一八六八年,美國國會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明文規定:「各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情況下,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請注意,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任何案件在偵查和訴訟過程,只要涉及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不當手段或證據取得,此案自始無效。

我們只要用這點美國法律的常識來檢驗台灣目前的司法亂象,就知道我們的司法簡直還在蠻荒時代。

林益世案是一個最好的對照組,可以看出檢調辦案的雙重標準,以及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的程度幾乎已成「慣犯」。簡單說,檢調為了政治正確,可以「把無罪辦到有罪」,也可以「把有罪辦到無罪」。這些「慣犯手法」,令人瞠目結舌和髮指。列舉如下:

一、為國民黨高官脫罪:江國慶案中,陳肇敏等七名高官涉嫌把江國慶刑求逼供超過三十七小時,迫其寫下自白書,最後依此自白書定罪槍決。江國慶冤死至今,罪證歷歷的高官們完全不必負責,最後此案被北檢以不起訴結案。理由是:「本案已超過追訴時效,而且刑求逼供僅為求破案立功,並無殺人犯意也與江的死亡無因果關係,因此偵結此案,對陳肇敏等七人做出不起訴處分。」

「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有一竿子國民黨高官涉案,最後也被特偵組簽結。

二、教唆偽證:「二次金改案」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為取得不利扁的證據,親自到日本會辜仲諒,要辜咬扁。後來辜的律師陳明、金延華均作證指出,紅火公司獲利的三億元並未流向扁家,因辜擔心返台被押才答應檢方做出不實指控。辜後來更指控檢察官教唆偽證,但特偵組將此案予以簽結。

三、恐嚇證人:元大證券前董事杜麗萍在「二次金改案」開庭時公開指出,檢察官越方如恐嚇她不能說給扁的兩億元是政治獻金,要她咬扁知情涉案,否則就羈押她。杜麗萍在庭上陳述時,檢察官還當庭喝斥她:「不要再講了,有媒體在。」

再者,陳啟祥向檢方自首盼轉為污點證人。檢方在第一時間不是將林益世拘提到案,或者搜索林家以防湮滅證據或串供;竟然是出動高科技偵防設備,深夜突襲飯店拘提陳啟祥,並要脅陳不得對外說案情。讓陳的律師顧立雄搖頭大嘆:「我當律師三十年,從來沒看過這樣『拘提證人』的。」各方臆測,陳啟祥可能被檢方恐嚇,以致後來態度轉為低調和配合檢方開始改變說詞。

檢調辦案藍綠有別

四、辦案藍綠有別:林益世案爆發後,特偵組為了轉移焦點,大陣仗動員二十六名檢察官、四百多名幹員兵分多路搜索嘉義縣政府等五十六處,並傳喚前後任縣長陳明文和張花冠等一○五人到案說明。相對而言,特偵組有如此大陣仗去搜索行政院秘書長辦公室嗎?「夢想家案」有此規模搜索文建會嗎?

陳啟祥在壹週刊出刊前一天即向檢方自首,但檢方不採他的自首,直到週刊刊出後第四天,檢方才首度傳喚林益世,讓林有足足四天時間去湮滅證據或串供。然而在蘇治芬案我們看到,檢方沒有先傳喚蘇,即於清晨六點到縣長官邸拘押人,且立即展開長達十三小時的訊問。

五、「偵查不公開」隨藍綠轉彎:黃帝穎律師指出,特偵組嚴格要求檢舉人陳啟祥封口,可是他們卻又屢次發新聞稿,不惜違反「偵查不公開」也要替可能涉案的吳敦義副總統撇清犯罪嫌疑。

馬政府操作宇昌案指控蔡英文,特偵組也違反「偵查不公開」對媒體透露「辦案人員初步研判認為,國發基金會投資宇昌公司的撥款速度異常,且前副院長蔡英文家族投資並有實質獲益。」選後證實宇昌案純屬虛構誣陷。這不就是特偵組為了護馬的「偵查大公開」且誣陷他人?

不容司法繼續擺爛

檢調辦案公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法證據」罄竹難書,請自行舉證推演。我要嚴重質疑的是,檢察官明顯「有權無責」,即使他們犯了多少侵犯人權、致人於死(多少人不堪司法糾纏而自殺或抑鬱而終)的罪責,踐踏司法正義至此,至今沒有任何人必須面對司法制裁或丟官去職。他們不但不必負責,還可以因「政治正確」而繼續升官。請問,這種司法有任何公平正義可言嗎?

至今令人質疑的案件尚包括:林益世案、江國慶案、盜賣黨產三中案、國發院土地不法交易案、富邦魚翅案、市立醫院聯合採購案、貓空纜車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機場捷運工程弊案、新生高採購弊案、夢想家案等。

上述案件幾乎全是馬英九和國民黨涉及的弊案。特偵組的禁衛軍色彩濃厚,也難怪只要上網打「特偵組與東廠」,就有二十五萬筆的新聞資料可供查詢。

美國有名的新聞自由案「尼爾案」大法官蘇特蘭曾在其判決文寫道:「人民有權獲知關於政府作為與不當作為的所有資訊,資訊充足的輿論是防範惡政最有利的對策。」

在正義和是非價值被嚴重踐踏的年代,人民和輿論除了勇於反擊、大力聲討外,別無選擇。否則,讓檢調司法繼續擺爛下去,社會正義永不見天日,台灣的司法也將永遠停留在蠻荒時代!

(作者王美琇為專欄作家)

2012/10/30

高植澎回扣案無罪確定【1996/4/12/聯合報】

  • 高植澎被控在澎湖縣西嶼鄉衛生所主任任內,涉嫌收取藥商回扣,以及未經診斷即允許居民以勞保等保單換取藥品,涉嫌偽造文書案,最高法院判決高植澎收取回扣部分上訴駁回,無罪確定;高植澎被控偽造文書罪被判刑一年四月部分,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 同案被控涉嫌行賄高植澎的李興中及陳清泉,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兩人均無罪確定。另護理人員許錦珠、朱淑勤、林貴英、許娟娟、紀幸枝等五人被控偽造文書罪部分均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許惠晴及鄭艷紅兩人已死亡,判決公訴不受理
  • 高植澎被控於民國八十一年五月至八十二年二月擔任澎湖縣西嶼鄉衛生所主任兼醫師期間,涉嫌和許錦珠等護理人員共謀,明知王姓居民等八十三人未經高植澎診斷,即允許以勞保、農保、漁保保單,逕行換取金絲膏、愛喜、擦勞滅、維他命E丸、胃乳、眼藥水等藥物。

吳明敏關說冤案概要

2008年3月27日,政黨再次輪替後一星期,中興大學吳明敏教授、前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和他的12位助理,收到南投地檢署寄發的「他字號」傳票,從此被捲入令人無法想像的司法黑幕當中。

4月8日吳明敏和助理們赴南投地檢署和調查站接受偵訊,當天,檢察官劉景仁裁定,將吳明敏以20萬元交保。

2009年1月8日,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將吳明敏起訴,求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這個「烏龍冤案」的起訴時間點,選在除夕年前,讓他和家人,過了一個非常難過的農曆新年假期。

從第一次接受偵訊,到被起訴,吳明敏僅於2008年4月8日經檢察官簡短的一次問話就遭起訴。檢察官明知調查站的筆錄荒謬、關鍵處不具證據能力,卻是「照單全收」、對吳明敏所提「被證」完全不予查證、「被證」也被全部入庫未交給承審法官。

歷經大約一年半的時間,2010年8月31日,南投地方法院判決吳明敏「無罪」;2010年9月15日南投地院檢察官蔣志祥將本案提起上訴。2011年1月31日,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作了「上訴駁回」的判決;2月23日台中分院檢察官王清杰再次提出上訴。

2012年1月14日,台灣舉行第13屆總統大選,選後約三週餘,2月9日,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本案纏訟前後四年。

本案被認定有「政治黑手介入」的原因,因為從接到約談通知和結案定讞,都在總統大選之後,都和政治期程緊密關聯,似非偶然。2008年台灣總統選舉,國民黨大勝,司法承辦人員或許是為了邀功,或許是有「上頭指示」,風厲雷行偵辦「民進黨貪污集團的成員」,連民進黨民代也不例外,吳案就將這樣的背景下發生。司法承辦人員,違法亂紀的事證相當明確,依法早應結案,卻拖延至2012年台灣總統大選之後,之所以未能於選前定讞,還吳的清白,似有為特定候選人護航的政治利益考量。

吳明敏被裁處交保之後,調查站的友人告訴他,一定要請「你們綠營的律師」擔任辯護人,讓他心裡產生了恐慌,讓他開始有「被政治迫害的聯想」。他原先以為司法迫害如天邊的彩虹,與他無關,可是這個案子的發生,讓他完全改觀,感到司法迫害遠在天邊,近在眼前,人人都要具備法律意識,也要有心理警覺,才能在這個亂世中保身平安。

吳明敏認為,如果沒有「政治黑手介入」,除了司法辦案人員和檢舉人「關係特殊」之外,辦案方式不可能如此不遵守程序正義、不可能如此違法亂紀。

整起事件起因於一群山地農民(部分因權屬文件遺失以致祖傳土地被編為國有地,但也不乏長期侵佔山林、租地不造林者,部分個案甚至已經由法院三審定讞),意欲透過組織向政府尋求解套,吳明敏身為執政黨不分區立委專家團體組農業唯一代表,責無旁貸,受邀諮詢,甚且提供學界資源。在協助行政單位與陳情農民過程中,他和專家學者均以國土之「永續經營」為最高之不可侵犯原則,詎料堅持理念的後果竟是讓自己掉入冤案的誣陷當中。

檢調為了入人於罪,偏執辦案的心態,真正令人心寒。在詢問室中,調查員於偵訊檢舉人及其證人時,穿梭其間,一再以「大哥長、大哥短」稱呼他們,烏龍辦案包括命令筆錄人做不實記載,對檢舉人及其證人前後矛盾的證詞一概忽略,教唆檢舉人及其證人作不實供詞,把自己的主觀推論記錄成被訊問人的回答,偽記且有利於吳教授的證詞不予記載,調查員還為每次詢問的結果定調,違法亂紀的行徑,令人匪夷所思。而偵訊前,調查站主任私下先赴檢舉人府上拜會,調查站於「場外」取得證據影本,也是法所不容。

檢察官的烏龍情形,不下於調查員,也是胡亂辦案的「高手」,包括不記載有利於吳教授的證詞,對檢舉人及其證人前後矛盾的證詞也予忽略,把自己的主觀推論記錄成被訊問人的回答等辦案作為,這些表現,和調查員的手法如出一轍

檢察官將吳明敏起訴和上訴的理由有三點,卻是無中生有,羅幟而成,詳細剖析如下:

1、在吳敏明個人辦公室交24萬元現金,只有吳明敏、檢舉人及其證人三人在場,是辦案人員捏造出來的。

檢舉人曾經贊助由吳擔任理事長的臺灣農業產學聯盟募款餐會活動,款項均由檢舉人於助理辦公室交給助理,或直接匯入聯盟帳戶,此部分業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合法。

2007年10月25日,檢舉人白某赴調查站舉發曾交現金24萬元給吳的助理。12月28日,證人陳某在調查站的供詞和檢舉人口徑一致。

2007年12月28日,檢舉人在檢察署再次確認24萬元是交給助理。2008年1月23日,檢舉人及其證人陳某赴檢察署接受訊問,陳某再次確認檢舉人當場曾交付現金給助理,但是金額改口為「印象中大約是10幾萬元」,且說「我(陳某)沒有參與交付金錢的過程」。

2008年6月24日,在調查站,檢舉人再次說交給助理;和助理對質前,調查員安排檢舉人從旁先確認,檢舉人肯定說「對,錢都是她(吳的助理洪小姐)發落的」;隨後檢舉人和助理對質,謊言(24萬元現金是無中生有的)被刺破,改口說要問他的證人陳某;助理離開後,檢舉人隨即當場以手機與其證人對話,證人陳某仍然說是交給助理。此段內容錄影光碟明確清楚,但是筆錄一無記載,筆錄卻是一再出現偽記交給「吳明敏」,完全造假!當天詢問的最後,調查員則是以自問自答的方式將問話寫成檢舉人的回答:以「24萬交付予吳明敏」,為本案定調。

2008年6月24日,助理洪某多次向檢察官否認收到24萬元,白某在旁,聽聞助理的肯定供詞,隨後白某回答檢察官「庭上,我忘記了,真的我忘記了,要問陳錦○」。以上有利於吳清白的關鍵證詞,筆錄上完全沒有記載,若非出於刻意遺漏,難道可能疏忽至此地步?

2008年7月2日,在調查站,錄影光碟和法院勘驗光碟筆錄可稽,證人陳某根本沒有親口說出「(交給)吳明敏」三個字,筆錄卻多次造假,寫成交給「吳明敏」;最後竟然引申出「在小辦公室交付24萬現金給吳明敏」,是調查員自己寫的,卻紀錄成證人的回答。調查員甚至唆使證人陳某,等一下要跟檢察官做不實供詞「交錢在裡面(吳明敏個人小辦公室)」,證人馬上回話「在外面(助理辦公室)」。本段有利於吳的所有供詞,調查筆錄也是完全沒有記載。

2008年7月2日,在檢察署,證人陳某非常多次回答「錢(三周年慶募款餐會活動,合法的錢)交給助理、交錢在外面(助理辦公室)」,檢察官的筆錄完全沒有記載。「單獨辦公室」是檢察官的問話,筆錄記成:陳「是在吳明敏他的國會研究室內吳明敏自己單獨的辦公室內」(錄影光碟和法院勘驗光碟筆錄可稽)。檢察官將提問,紀錄成陳某的主動回答,檢調的「惡意紀錄」手法如出一轍。

2、10萬元是檢舉人設局陷害的, 2007年「7月」給錢是調查員講的,企圖合理化入人於罪的邏輯。將詢問人的問話紀錄成被詢問人的回答,或者直接明示給錢對象,再筆錄寫成被詢問人的回答,這種曲扭事實的手法,檢調辦案人員皆有採用。

吳明敏曾於2007年6月9日,邀集林務局林政組組長、專家學者10多位和白、陳兩人對話。由於白某一再質疑會議的效果,一味訴求政治、政策解套、就地合法,2007年7月上旬,劉玉山政委辦公室的秘書,來電希望我能幫忙促成墾農和行政院對話,吳乃而於7月15日邀集墾農連同學者專家約50位召開會議。6月9日和7月15日兩次會議均以臺灣農業產學聯盟名義發文,安排地質、環保、水土保持、農業經濟等專家學者與會。

2008年4月8日,調查員將問話「7月」交錢,曲扭寫成國會助理林某的回答,造假。事實上,4月8日當天林某回答「應該是8、9月間」;2007年11月14日,檢舉人白某於調查站也自己親口說「8、9月間」。調查員將日期提早為「7月」,企圖羅織入罪的合理邏輯。白陳兩位,於2007年7月15日、8月2日曾分別在臺中中興大學和臺北立法院和吳見面,若7月2日交錢,沒有道理不跟他說。檢察官不明究理,將調查員硬拗的「7月」,照單全收。

交10萬元之前,以及助理林某將錢寄回之後,檢舉人白某均疑似加以影印。在毫無前文之下,不知以何種方式將「錢用封條和橡皮筋綁起來的資料」交給調查站,筆錄完全沒有記載本段內容。

3、埔里服務處的用意,應是要將本案留在南投。

2007年10月25日,白某第一次赴調查站對吳舉發,11月14日,再次主動赴調查站見調查員,補充說明他曾提供自宅,免費作為吳的服務處。起訴書認定吳每月獲不當利益5,000元。前述「無中生有」的24萬元(現金)發生地點在臺北,「設局陷害」的10萬元在臺中,白某這次的補充舉發,唯一可以解釋的動機是,要將本案留在南投。

白某供述服務處是他主動提供,然而該處有3-4個其他單位在使用,其中之一原是「立法委員湯火聖服務處」,吳明敏由於是農業學者出身的不分區立委,不用選舉也沒有選民壓力,反而因為言論有說服力及形象普受肯定,是出於相信對方善意而接受,同意於該處改為掛上「立法委員湯火聖和吳明敏服務處」,希望有機會多服務農民。其實,吳並沒有任何辦公器材與助理進駐,亦一直未曾從該處接到任何服務案件。檢調認定他獲不當利得5,000元,完全昧於現實。

本案偵訊過程中,調查站集體犯罪、蠻幹硬拗,作法荒誕,檢舉人某一再供稱曾經捐現金24萬元,錢交給誰,何時何地等關鍵證詞始終無法合理交代,於偵訊「對質」時遭到吳助理洪小姐當場揭穿,心虛之下改口說要問他的證人,眼見無法一手遮天,便在辦案人員的「意旨」下被動更改給錢對象為「吳明敏」。

本案調查員蠻幹硬拗,手法荒誕,包括:筆錄記載不實;造假;對被告有利之關鍵證詞不予記載;教唆證人向檢察官作偽證;容許檢舉人及其證人當場以手機串供;穿梭於檢舉人和吳助理詢問室的調查員,指導檢舉人作不實供詞、命令筆錄人修改筆錄;自問自答寫成受詢問人的回答等,幫忙量身訂作入人於罪的口供等違法行為,確實是罄竹難書。且2007年6月24日檢舉人白某於調查站的光碟譯文筆錄274行,調查站僅記50行,實在誇張。

更加啟人疑竇的還有,調查站主任竟然於約談前親自到檢舉人家中;毫無前文之下,檢舉人10萬元用封條和橡皮筋綁起來的資料,竟然落在調查員手裡,何以如此?

南投地院劉景仁檢察官,僅於2008年4月8日簡短詢問吳一次,就逕自起訴。而架構貪污案件所必需的「對價關係」,檢察官完全沒有傳訊任何一位可能被「施壓」的行政官員,也完全沒有核對過吳在公開場合的相關發言和論述。調查員將檢舉人所說的「請託」、「協調」,證人的供詞「連絡平台」,曲扭紀錄成「關說」,檢察官進一步自行創作成對林務局的「施壓」,律師要求調林務局的人來說明,林務局否認有這些事,可是並沒有被採信。。

檢察官對於刑事答辯狀所列舉的證人(官員、學者、墾農等),不僅從未傳喚或查證,檢察官對調查站筆錄內容的矛盾荒謬一概視而不見,甚至將有利澄清吳清白的供詞幾乎全數略過,2008年7月2日證人陳某的光碟譯文筆錄289行,檢察署筆錄僅23行。

檢察官也將提問,記錄成被詢問人的主動回答,檢察官試圖誘導並建構吳明敏不當的犯罪連結,明知檢舉人及其證人的證詞謊話連篇,無法自圓其說,仍以「有罪推定」方式辦案,筆錄記載非常不誠實。檢察官將吳提出的、有利於釐清案情的絕大部分「被證」入庫,未交給法官,就草率起訴。

檢舉人及其證人從未親口說出「交錢」在裡面,也未曾說過錢交給「吳明敏」三個字,最後檢察官卻以「在吳明敏個人小辦公室交錢給吳明敏,只有吳明敏、檢舉人及其證人三人在場」之理由起訴。檢察官的用心與西方中世紀的「獵巫心態」何異?

2008年6月24日於檢察署,訊問筆錄記明上午11時32分開始偵訊,錄影帶(光碟)顯示11時45分才開始,相差13分;7月2日12時34分,錄影帶(光碟)顯示12時42分,落差8分鐘。這13分鐘和8分鐘兩次「延遲訊問」,藏著什麼玄機?

本案一審起訴過程荒謬且理由牽強,當然無法說服地院法官作下有罪判決,可是南投地檢署蔣志祥檢察官仍然提出上訴。蔣志祥檢察官從頭到尾均在現場共同勘驗錄音帶和錄影帶(光碟),他不難知道本案檢舉人及其證人之供詞「毫無信度」,也很清楚辦案人員「違法亂紀」,仍以幾近百分百抄襲原起訴書內容上訴,對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故意輕忽,「官官相護」;對檢舉人及其證人的矛盾供詞,白紙黑字卻認為那僅是「些微出入」。

二審時,台中高院法官和王清杰檢察官均沒有提出任何新事證,沒有額外的提問,兩次出庭皆在很短時間內即結束。二審上訴駁回,但高院王清杰檢察官竟然還是上訴,上訴書內容和地院檢察官所提完全相同,辦案如此之草率,官官相護,難道這就是「法治國」的官僚心態嗎?

一位畢生奉獻學術專業的教授、備受國會監督團體與同儕肯定的國會議員,在檢察官們輕筆一揮之下成為「貪腐政權的共犯結構」。真是這個時代荒謬錯亂的諷刺劇!被交保、起訴後,吳和辯護律師、學者專家訪問多位墾農和林務局官員等,並且向法院申請勘驗部分光碟,一點一滴拼湊出白陳二人串謀以及檢調違法亂紀的事實,令他震撼不已,當場向承審的法官說,他一定會出書,講出真相,因為21世紀的台灣,不應該發生這種事情,辯護人之一陳武璋律師說:「執業20多年,未曾碰到如此膽大妄為的辦案行止。」


2012年2月底收到判決書後,吳明敏開始整理資料,將本案始末詳實記錄,為世人紀錄下彌足珍貴的司法資產,他的書內容豐富,讀者看完後可以發現,檢調烏龍辦案是怎麼一回事,他們為了打擊異己,如何製造司法界的大醜聞。無論如何,這個案子對吳明敏及其家人,造成傷害的傷害。尤其是,吳教授是母親的長子,唯一男丁,自幼表現,都是媽媽的驕傲,想到兒子可能入獄五年以上,老人家身心備受驚恐、受創之深,不難想像

1925年出生的吳母,今年今年88歲,本案審理期間,老人家以耄耋之年受到極大的驚嚇,常在暮色時分看到她一個人連電燈也不開,窩在客廳沙發黝暗的角落,陷入憂患的愁思,蜷曲的身影變的好小、好瘦,讓人心疼。吳母拿著她收到的南投地檢署寄發的起訴書,憂心的指著其中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問道:「明敏啊!你是不是要被關五年?還要罰三千萬?房子是不是要賣掉?要不要找你妹妹們湊錢?聲音低沈冷靜中強自壓抑的顫抖令吳明敏害怕,一連串的問題讓他心碎不已
         
吳母經常屈身於佛龕之前跪求歷代祖先、觀世音菩薩,虔誠默禱,念念有詞,她是在為吳明敏祈福、消災,祈求祖先和菩薩保祐我、助他早日脫離這段劫難。她也車塵僕僕,到台中醒修宮、北港朝天宮、故鄉高雄彌陀清和宮等各地廟宇拜拜,並要吳明敏必須將平安符、平安項鍊等隨身攜帶。

很長的一段日子裡,吳明敏聽從母親的囑咐,每天早晚虔誠的向觀世音菩薩磕頭跪拜三次。每一次磕頭時,他都對菩薩說:「我的母親是個善良的人,她不應該因為我沒做的事情而遭受懲罰,請觀世音菩薩保佑母親身體平安地挺過這一關,健健康康地看到我得到清白!」

吳明敏身心受到打擊,成了司法迫害的無辜受害者,有形無形的損失,正是受害者的寫照。因為被交保,辯護律師認為檢察官的心證已成,認為可能會被起訴。由於擔心無法申請退休,甚至拿不到退休金,吳明敏接受辯護人的建議,匆忙自中興大學提早退休、也放棄月退俸的申請。且為確保退休金的取得,吳教授甚至曾經申請想於2008年5月提早退休,但由於違反8月1日退休的常態,未被教育部所接受。

被約訊、交保之後的第一個月,吳明敏須靠安眠藥才能入睡,口腔長出大血泡,身體爆瘦五公斤,經常心情恍惚,曾經後腦重落於地,造成腦震盪、頸部受傷。本案也甚至讓吳明敏萌生放棄他心愛的家人、農民和台灣,流亡海外的念頭。雖然是大學教授,也擔任過立法委員,然而吳明敏的法律知識和絕大部份的台灣人民一樣,相當薄弱。接到約談通知、被冤枉交保、被無理起訴,對他和他的家人而言,真的是「驚恐萬分、無語問蒼天」。面對無端的司法劫難,如暴雨狂風的肆虐摧折,其壓力之沈重、身心之煎熬,實難以言喻

吳明敏強調,司法,應該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可是在台灣,司法不公不義,成了威權政權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政治黑手介入」司法,應給予最嚴厲的譴責,對那些不當行為的執法者,應該盡速被處以適法的制裁,才能彰顯社會的正義與公道。

2012/10/24

詐機密外交費? 邱義仁、高英茂無罪【2011/8/31/聯合報】

  • 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與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被控利用執行機密外交「安亞專案」名義,詐領經費五十萬美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經費確實已運用執行,判決兩人無罪。
  • 法院判決指出,安亞專案是由國安會配合外交部辦理,依執行慣例,國安會對口單位為副秘書長柯承亨,外交部實際決策承辦人為高英茂,非邱義仁一人所能決定。執行安亞專案時,國安會第一次請求撥款函文雖然記載「分三階段辦理」;但高英茂後來與對方達成合議,該專案經費應以最後的執行金額為準。專案執行期間,我方有團員職銜在世貿名錄中遭刪除,因此一度拒絕再付最後款項五十萬美元;但二○○五年一月,邱義仁為確保我方參與世貿組織名稱未遭矮化,緊急發函外交部撥付該專案第四期款項五十萬美元。
  • 合議庭認為執行安亞專案,確實使我國參與WTO的名稱未被矮化,代表及副代表職銜也沒有更動;雖不滿意,尚可接受,以成果論,沒不撥第四期款項道理。認定邱義仁未詐領公款,也無證據證明高英茂是幫助犯。

機密外交案 邱義仁二審仍無罪 可望定讞【2012/6/20/聯合晚報】

  • 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與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被控利用執行機密外交「安亞專案」名義,詐領經費50萬美元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宣判,合議庭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一審讓邱、高無罪的判決,由於本案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照速審法的規定,特偵組恐怕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
  • 根據特偵組起訴,台灣加入世貿組織(WTO)後,執行安亞專案,希望WTO秘書長蘇帕猜協助排除中共矮化台灣;邱義仁指示外交部撥款50萬元旅行支票,但邱卻侵吞入己涉嫌貪汙,當時的外交部前次長高英茂知情,依然指示所屬配合辦理。一審時,法官認定安亞專案是由國安會配合外交部辦理,依執行慣例,國安會對口單位為副秘書長柯承亨,外交部實際決策承辦人為高英茂,並非邱義仁一人所能決定。
  • 合議庭認為執行安亞專案,確實使我國參與WTO的名稱未被矮化,代表及副代表職銜也沒有更動,以成果論,沒不撥第4期款項的道理,認定邱義仁未詐領公款,也無證據證明高英茂是幫助犯。

2012/10/17

地下街弊案 許添財無罪【2009/8/25/聯合報】

  • 台南市長許添財被控辦理海安路地下街工程的改善工程及變更設計追加時,涉嫌圖利前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郭倍宏,違法驗收案,96年4月間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並求刑12年。台南地院昨天以罪證不足,判決許添財共10名官商無罪。
  •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政府在91年面臨統包工程必須完工,否則正道公司就會巨額求償的壓力,因此市府唯有依約儘快完工,讓正道依BOT合約承攬地下街的營運。判決書認為連續壁滲漏瑕疵改善工程有限期完工的急迫性,市府為減少市庫損失所做的決定並沒有違誤。

海安路統包案 無罪定讞許添財促向廠商求償【2011/9/3/真晨報】

  • 民進黨前台南市長、現任立委許添財被控在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工程圖利廠商,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宣判無罪,檢方昨天決定不上訴,全案定讞。
  • 許添財昨天上午召開「水落石未出」記者會,並發表「給前檢察長朱朝亮的一封公開信」,他要求檢方及相關司法單位,針對延宕十多年的多重弊案,特別是他在市長任內代表市政府向廠商求償相關案件,多已起訴,應迅速重新啟動審判,維護台南市政府權益。許添財指出,在台南市長剛上任時施展鐵腕,收拾延宕十年的海安路地下街工程善後,讓海安路通車,不料卻被以重刑起訴,現在全案十名被告終於無罪定讞;無罪判決只能證明檢方抓錯人,但市庫仍在失血,好比兇案發生,真兇尚未抓到,不算破案。

台南市長涉弊求刑12年【2007/4/11/蘋果日報】

  • 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BOT工程弊案,檢方認為市府以限制性招標指定尚禹公司議價,昨以圖利及偽造文書罪嫌將台南市長許添財起訴,具體求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
  • 地下街工程斥資近三十億元、延宕十五年,三屆市長經手,迄今仍無法完工。全案由台南地檢署偵辦六年,襄閱主任檢察官郭珍妮昨天表示,許添財明知連續壁工程有滲水等偷工減料,廠商資格不符政府《採購法》,仍主導圖利統包商尚禹公司高達二億一千萬元;許添財昨否認圖利廠商,還強調「地下街本是我甚感驕傲的政績,沒想到卻變成任內最屈辱、最冤枉的工程!」。

2012/10/12

坐完月子未留遺書護士許惠晴墜樓身亡【1996/1/31/聯合報】

  • 被控與停職中的澎湖縣長高植澎一同涉及偽造文書案而被判刑的護士許惠晴,甫坐完月子,昨天凌晨突在高雄市大同路某醫院墜樓而死。警方懷疑她可能是因官司纏身,一時想不開。高植澎聞訊後哽咽的說,這起官司明顯有人在幕後操縱判決結果,已經有兩位護士去世,他非常害怕還會有第三個。
  • 廿九歲的許惠晴,目前在高雄市立啟智學校擔任生活輔導員,本月二日才在這家醫院剖腹產下一女,並在醫院附設的坐月子中心坐月子,昨天是坐完月子出院的日子,不料凌晨四時三十分許,卻被發現墜落在醫院前,雙腿骨折,頭部重傷,經送往市立大同醫院急救,凌晨五時三十分許不治。
  • 高植澎在任職西嶼衛生所主任期間發生的五千元貪瀆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決仍維持原判,但撤銷緩刑,許惠晴當時在西嶼鄉衛生所任護士,與其他六名護士也一同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二審判刑一年兩個月,目前均在上訴中。高植澎說,許惠晴是他太太的學生,基於幫忙師丈情誼到西嶼鄉衛生所服務;她所涉官司是因為病人趕時間,而他又在為其他病患看病,於是在他的同意下,幫他填寫兩張病歷表,就因為這兩張病歷表而被判偽造文書罪一年兩個月,這麼好的護士都被判刑,連緩刑都被撤銷,以後誰還敢認真做事?司法不公至為明顯。
  • 高植澎說,涉案的護士們都曾向他表示對判決結果非常不滿,許惠晴並曾向他表示心情很「鬱卒」,他很堅強,但護士很脆弱,如今兩位護士先後走了,他很害怕會有第三個,他並表示,在幕後操縱這件官司的人應該要良心不安

任職衛生所時涉及收受回扣濫用藥物 被提公訴 高植澎:明顯政治迫害【1993/7/27/聯合報】

澎湖地檢署偵辦澎湖縣長高植澎在擔任西嶼鄉衛生所主任期間,涉嫌收受藥商回扣及濫用藥物疑案,承辦檢察官陳昱旗昨天偵查終結,認為高植澎違背職務收受藥商陳清泉、西藥房業者李興中回扣,而當時西嶼衛生所人員許娟娟、許錦珠、許惠晴、朱淑勤、紀幸枝、鄭豔紅、林貴英等人私自書寫處方箋,部分病患未經高植澎診療,逕以勞保單換取藥品,均依貪污等罪提起公訴。高植澎昨天下午立即和被起訴的六名護士舉行記者會。他表示全案明顯是政治迫害。

雲檢蔣得龍爆爭議 立委籲速查【2012/8/2/自由時報】

  • 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遭同事公開指控行為不檢,勾結地方勢力公器私用。對此,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昨召開記者會,要求法務部應立即展開調查,若指控屬實,應立即將蔣得龍調離雲林地檢署,並不得升任二審檢察官。
  •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文潔日前在法務部檢察官論壇具名發表「給蔣得龍主任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指入圍升二審檢察官的蔣得龍,是「一案主任」、帶新任檢察官參與和公事無關的酒宴、介入派系糾葛、不負責任。吳秉叡進一步指出,蔣得龍深耕雲林已久,與地方派系人士關係良好,只要地檢署偵辦到地方派系糾葛案件,都得提防蔣得龍的干預或洩漏案情;甚至遇到雲林縣長蘇治芬案還沒訊問就先對外發布新聞,引起輿論抨擊,就推卸給其他承辦檢察官,顯然是個無擔當的人。吳秉叡說,該文具體指出,蔣得龍在雲林地檢署任職十八年期間的惡形惡狀,且法界內部人士也都認為,這些指控與事實接近,包括蔣得龍經查不避嫌外出喝酒宴飲至深夜,地方人士及調查站人員都「知其所好」。

緊咬對手 吳威志赴地院陳情【2009/11/27/自由時報】

  • 國民黨雲林縣長候選人吳威志,二十六日前往雲林地方法院,向檢方請求速辦好神節、柳丁節等案有無涉及弊端,同時向法院請求速審蘇治芬璟美貪污被起訴求刑十五年案,強調法律不應該有選舉假期,兩案分別由雲林地檢署政風室主任廖作鑫、及雲林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李青景代表受理。
  • 吳威志表示,民進黨雲林縣長候選人蘇治芬璟美貪污案,被起訴具體求刑十五年,連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都說蘇治芬有嚴重道德瑕疵,何以至今沒有下文。雲林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蔣得龍強調檢方辦案不分藍綠,掌握證據涉及不法,就積極偵辦。

涉工程弊案 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拘提【2008/11/4/聯合晚報】

  • 雲林縣長蘇治芬因涉及璟美環保科技公司涉嫌行賄案,雲林地檢署今天清晨6時到縣長官邸搜索,並將蘇治芬拘提到案。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上午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分12路搜索縣政府、縣長官、環保局等12個地點,除縣長外,環保局長黃揮原、環保局承辦人鄭木聰都被拘提;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未到案。
  • 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鄭重表示,檢調自去年6月就開始偵辦調查本案,事證明確,絕對依法辦理

纏訟4年 蘇治芬收賄案無罪【2012/9/1/聯合報】

  • 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向璟美垃圾場、長庚雲林分院工程包商收賄案,台南高分院昨判無罪,維持一審原判,蘇治芬聆判後激動流淚說「我等的就是今天!」蘇治芬泛著淚水說,「這個官司跟了我四年,纏了我四年,這四年當中我都沒辦法為自己喊冤,我只能等」,感謝法院還她清白。台南市長賴清德陪她聆判,呼籲檢察官不要再上訴,「司法是保護人民最後一道防線,不是政治工具。」
  • 蘇治芬被控涉及璟美弊案,她抗議檢方未傳即拘,高舉手銬抗議司法不公,拒絕交保並絕食十一天。媒體報導後,高舉手銬動作成經典畫面。蘇被羈押十一天後,地檢署偵結起訴,具體求刑十五年,民進黨抨擊司法「辦綠不辦藍」凝聚支持者力量,二○○九年底順利高票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