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30

特偵組的新聞稿 亂搞[2013.0916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廣場]

◎ 江柏逵
背信罪為既成犯?背信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筆者閱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於九月六日發布之新聞稿,發現該新聞稿之內容有些疑義之處。
新聞稿第九頁:「…惟依實務作法,對於一、二審均有罪之判決,嗣經更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應調卷詳予審核以決定是否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及新聞稿第十一、十二頁:「…又背信罪為即成犯,其於背信行為之始,其一千兩百萬元票據債務因此欺罔行為而抵銷,對全○電通公司即生損害,縱其後其開立票據試圖清償,亦無解其犯行之成立。更一審認無損害成立,其採證認事用法,不無違背法令,應有提起第三審上訴,以資救濟之必要。」
然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次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九七四號判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為結果犯,以行為人所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尚未致生損害,僅係有受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
特偵組的新聞稿看似「銅牆鐵壁」,其實是「金玉其外」,欺負不懂法律的台灣人民。
(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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