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30

中選會介入政爭 應立案調查[2013.09.16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廣場]

◎ 廖金水
立法院長王金平遭國民黨撤銷黨籍案,院長寶座攻防戰雙方都在跟時間賽跑,半路殺出程咬金—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國民黨「助攻」先下一城,中選會助攻成功後輿論大譁,各界批評不斷,認為有失獨立機關超然立場;中選會副主委劉義周辯解,之前邱彰被民進黨開除及林世嘉被台聯開除,中選會都是收到喪失黨籍證明書的當天,就行文立院註銷立委資格,程序都一樣,並無例外。但這兩例「當天就行文」,因未提出發函流程工作時間,證明之前也是「連夜趕件」,並無法說服外界對本次特急件的質疑。
國民黨處理家務事,下班後加班趕件理所當然;但各級選委會是公務機關,在公務員圈以「涼缺」著稱,不辦選務時五點下班時間走人算是客氣,就算業務單位戮力從公五點三十分還在辦公,文書單位下班後收發文就無法令人置信,不是「有人」在下班前交代相關人等不准下班待命才怪!
而這個下令的人,若非國民黨預先通知,怎會未卜先知知道有特急件將送達?一般公務機關間對急件幫忙到此收文階段已是「仁至義盡」,中選會竟一氣呵成,送佛上西天,隨即於六點多函轉立院,實為其他公務機關為民服務表率。
須知中選會函轉立院工作並非一人即可,依公文程序及中選會組織編制,業務單位擬稿完成後,一路要科長、副處長、處長、主任秘書、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核章並核定後再送秘書處發文承辦人、科長及室主任配合發文。中選會應該好好解釋:為什麼別人吃米粉,你在喊燒?配角演得比主角還賣力?
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四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及第十四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倘若中選會無法證明自己未獨厚國民黨及介入國民黨內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主管機關銓敘部及監察院就得趕快立案,對相關公務人員及政務官進行調查,以遏阻行政不中立歪風。否則公民們可每日下午六點多赴中選會洽公,讓中選會證明「未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 (作者為公務員,台北市民)

邱太三 /司法史上龍虎對抗之訴訟攻防戰[2013.09.16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

編者:「九月政爭」是這個世代在台灣所發生最重大的政治事件,其所造成的憲政危機、民主危機、法治危機,甚至人權侵害,帶給台灣社會普遍性的高度警醒。政治文化的型塑,道路仍遙迢,是台灣公民持續的課題。
◎邱太三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刺激之所在
本案交戰兩造當事人之原告王金平,雖貴為我國中央政府五院之立法院長,依憲法之規定其地位僅次於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平時實際職權與影響力應不在副總統之下),同時也是執政國民黨黨內資深大老之中常委,然其所必須對抗之強手被告,竟是掌控國家機器、萬人之上的總統,同時也是執政國民黨黨主席馬英九,當然還有行政院長江宜樺參與謀劃,雙方地位之崇高堪稱史上最高,相信將來也是絕無僅有,實在是一場龍虎相爭之司法訴訟大戰。
緊張之所在
由於對手馬英九挾持著其所擁有黨政機器之大權與威勢,綿密、陰狠、狡桀、毫不停歇地兇猛出招與重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與效率,讓整個情節的發展與變化,真是瞬息萬變、目不暇給,當然也讓王金平律師團無法喘息,必須因應新情勢與風險而調整與變更訴訟訴求與主張,並採取雙保險之策略,不但先向台北地院提出確保「黨籍」存在之本案訴訟假處分及緊急處置,嗣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確保「立委」資格之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件聲請嗣後已因台北地院裁准假處分後為避免見解不一,已撤回),因之,本案非到最後關頭不知輸贏、鹿死誰手(對台北地院假處分裁定,國民黨律師表示將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意外之所在
長久以來司法積弱不振、威信不彰,幾乎令國人難以釋懷,此次當事人又是國家元首,不但縱容最高檢察機關之特偵組違法監聽、要脅取供、侵害人權(對檢察官林秀濤都敢如此做為,那平民百姓就更不用說了),所取得之資料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監聽法與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提供給總統做為其打擊與剷除黨內異己,同時也是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長之工具。且除了指揮黨御用考紀會(十五位成員由歷任黨主席任命,主委、副主委由馬英九任命對外公布,其餘隱密)不顧程序正義,草率火速通過撤銷黨籍之處分,更讓應該超然獨立之政府機關中選會為其違反常理加班並以電子公文送達給立法院,以達讓王院長喪失立委資格同時失去院長職位,在如此急遽與激烈情勢下,讓原本不看好的法院假處分訴訟在台北地院三位法官無比勇氣下,就「關鍵訴求」確保黨籍之假處分聲請裁准勝訴,使原本完全由馬英九掌控之情勢與步驟,頓時逆轉中斷,真是令人跌破眼鏡,這三位法官在這司法史上重要時刻,至少已讓國人看到積弱的法院部門似乎有注入些許活力。
訴訟攻防關鍵之所在
就原告王金平而言,首要先確保黨籍存在,進而確保立委資格(當然也就保住院長地位)。從而前者原告要主張國民黨之撤銷黨籍之決定無效,其黨籍仍繼續存在。但馬英九主要是要拔除王金平之立法院長寶座,而王之不分區立委資格依選罷法規定又是以國民黨籍存在為前提,因之後者原告還要先阻止國民黨將喪失黨籍證明書送到中選會,也要阻止中選會發函,請立法院註銷原告立委資格。如果還來不及,則要再訴請行政法院禁止立法院為註銷;否則王金平縱使將來本案訴訟確認黨籍存在勝訴,他的立委資格及院長職位已被註銷而永遠無法回復,只能請求國民黨金錢損害賠償。

劉宏恩/羅瑩雪部長陪葬司法公信力[2013.09.30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共和國]

劉宏恩/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這一波馬王政爭之中,法務部及檢察體系的公信力顯然成為陪葬品,但卻不見得都是被迫殉葬的,有許多法律人竟然是自願陪葬,讓自己成為政治鬥爭下的耗材或免洗餐具。如果他們損耗的只是個人的名聲也就算了,但很不幸,他們害許許多多法律人努力建立的司法公信力與法治觀念,一併伴隨自己陪葬。
羅部長違背職務角色發表言論
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竟然也參與了這波陪葬司法公信力的行列。羅部長今天才正式上任,但是她前晚(九月二十八日)竟然就忙不迭地公開發表違背其職務角色與應有程序的言論。她竟公開表示:特偵組只是搞錯電話線,應該「沒有監聽國會的主觀意圖」。
但是問題是:關於黃世銘總長及特偵組是否構成違法濫權的問題,目前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監察院才剛剛準備開始調查,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也是在羅部長上述發言後的第二天才宣佈要成立。你一個新任法務部長,在上述權責單位都還沒有進行調查,自己法務部麾下的調查小組根本還沒成立之前,你究竟是憑什麼可以預先做出結論?特偵組監聽究竟有沒有違法、有沒有特定犯意,在沒有經過詳細的調查確認的情況下,你為什麼可以未卜先知,對外表示他們一定沒有主觀犯意?
借一句立法委員劉櫂豪質詢黃世銘總長時的名言:你是神嗎?你自以為是神嗎?
法務部長豈可欠缺程序正義觀念
雖然,的確有那個可能特偵組只是搞烏龍,並不是故意要監聽國會,但這是「必須經過詳細調查之後才能確認」的事情,也是最基本的應有程序的問題。「程序正義」不僅是不可以未經詳細調查就定他人的罪,也同樣不可以任由高官未經詳細調查就認定某人一定無罪!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這都叫做「未審先判」!
正值一個需要重新收拾殘破的法務部及檢察體系公信力的關鍵時刻,我們的新任法務部長卻公開發表如此角色上不恰當的言論,甚至形同公開對法務部監聽事件調查小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下指導棋。身為法律系教授,我的失望已經不只是普通失望,而是替台灣的最高法務單位及全國法律人感到悲哀莫名。
這次馬王政爭中許多法律人的表現,令眾多法律系教授為之氣結,因為我們不知道要如何教育法律學子實務上為何會出現這些亂象。我們會有檢察官把監聽所得的秘密拿來開記者會,甚至用「白馬非馬」的詭辯宣稱「既然不是刑事不法,而是行政不法,當然就可以公開」。我們還有法官就自己承辦而仍在審理進行中的案件接受電視專訪,然後還要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宣稱「我並不是基於個案受訪」。現在,又出現了一位新任法務部長在自己麾下的調查小組還沒展開調查之前,就公開預設結論──拜託各位居於高位的法律人,饒了我們的法律學子,請不要再繼續給他們錯誤示範!

蘇彥圖/ 憲政民主秩序下的黨/國分際[2013.09.23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共和國]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憲政主義試圖節制權力政治,據以防範暴政的出現。然而,形構憲政秩序的法與道德,既不可能毫無含糊與爭議,也沒辦法自動發揮規範效力。憲政紅線的劃定與維持,有賴憲政社群成員持續的論辯與協力,既不能指望權力菁英修為自持,也無法單靠憲法法院主持正義。
九月政爭的兩種憲政爭議
在當前的這場憲政風暴中,有些憲政紅線至少表面上看起來是大家公認的─比如說,政府不可以違法監聽。就此,總統與檢察總長矢口否認事涉不法,許多人則是提出了具體且合理的懷疑。雖然這方面還有一些法律解釋適用的問題尚待釐清,這類憲政爭議接著主要是看我們如何透過正當的憲政調查程序認定事實。
這場憲政風暴另外還牽涉到了一個憲政紅線要怎麼劃、劃在哪裡的規範性爭議。在馬英九總統/黨主席的強力運作下,國民黨火速地對涉嫌為柯建銘關說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做出了撤銷黨籍的黨紀處分,試圖讓王金平因而喪失立法委員的資格與立法院院長的職位。這之間的憲政是非,基本上取決於我們怎麼看待政黨與國家憲政機關的分際。
政黨與國家的兩重分際
我們就此可以區分出兩個層次的黨/國分際問題。首先,許多論者對於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以及本於該解釋之意旨所制定的選罷法規定,提出了強烈批判,進而要求根本改革「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即喪失立委資格」的制度安排。然而,仍有不少論者執著於以政黨究責替代選區罷免的形式論理,毫不介意罷免區域立委何其困難而開除不分區立委黨籍又何其容易。這些爭議事關政黨在我國代議民主政治中的角色分際,需要我們進行更深刻的反省與思辯。
另一個層次的黨/國分際問題,指向了政黨政治與權力分立秩序間的關係。它要我們追問:作為政黨領袖的總統,是否只要戴上了政黨的手套,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手伸進國會?政黨政治的發展確實已經深刻地改變了古典憲政主義所設想的權力分立秩序,可是這並不表示我們因此就只得容任政黨─特別是一個同時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列寧式政黨─完全掏空權力分立的憲政意義,讓從政者只問政黨認同而完全不顧最起碼的憲政制度忠誠。如果國會倫理法制功能不彰可以被拿來正當化總統對於國會自律事項的介入,那麼我們又要怎麼跟人家說,民主國會立法效能的低落,不是一個讓人轉而擁抱威權政體的正當理由?
因為水門案而被迫引咎辭職的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曾經為自己辯護說:「當某件事情是總統做的時候,那就表示這件事情並不是非法的。」如果「以野心對抗野心」的政治力學有其作用限制,而公民社會對於凜然言辭所包裝的濫權行止又不夠警醒的話,那麼,就算權力菁英口口聲聲說要遵憲、行憲,實際上他們所認同的,也許只是尼克森眼裡那種沒有紅線可言的憲法吧。

林佳範/ 法治教育的一課:「德治」或「法治」政治?[2013.09.23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共和國]

◎林佳範 / 台灣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系主任
柯建銘的關說疑雲,導致馬總統以黨紀之方式,懲處現任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從九月六日特偵組開記者會起,接續由總統和檢察總長的數場記者會中的發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我們國家和檢察體系的領導人之法治素養,以嚴懲關說之道德正當性為理由,而完全無視於憲法與法律之分際,似仍停留在「德治政治」而非「法治政治」,這是我們必須記取教訓的法治教育一課。
關說有法律規範
第一、關說的法律懲處,並非沒有法律之相關規範,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即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在程序上應送立法院之考紀委員會審議,再提報院會議處。可是,馬總統選擇以開記者會的方式,公開要求王金平院長自行請辭,選擇以「道德」之高標準,要求其自行了結。然而,他忽略了,道德之情緒,亦可能蒙蔽其對事實的認識;更何況,最基本之程序正義,即要求應給予當事人說明之機會;尤甚者,法律規範的程序與體制,能不遵守嗎?
第二、馬總統和行政院長,僅依其個別之道德認定,即對外宣稱王金平「不適任」立法院院長,而在其不願自行請辭後,更透過所謂「毀損黨之名譽」之黨紀,來拉下現任國會議長。但如此片面地以黨紀之處理,可以無視於憲法的議會自律(釋四三五)和權力分立制衡(釋四九九)之原理嗎?不分區的立法委員,雖然是透過政黨來提名,但當其宣誓就職,即為代表人民的重要憲政機關,而非僅係政黨之代表。甚者,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立法院院長,係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並非由政黨來指派,可以由政黨片面地來拉下嗎?
第三、關說的法律懲處,並非是刑罰,檢察總長與特偵組,職司刑事案件的偵查與起訴,但以強調道德上關說的不正確性,是否因此即可以越俎代庖,代替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或法務部(針對檢察官)、監察院(針對法務部長),來處理人事懲處之行政調查?更何況,其使用嚴厲之刑事調查手段,如監聽與調閱通聯紀錄等。最嚴重的是,更逾越廣義司法之獨立性,將不得洩漏之監聽資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與通聯紀錄,呈報給馬總統並以記者會公開之。最讓人詫異,其至今仍不覺得自己已逾越法律之分際。
權力者更須守法
現代之民主法治理念,強調握有權力者,更需遵守法律,蓋避免其濫用權力,而侵害受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因此,欲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力行使必須事先有法律之授權(立法制衡),且事後必須接受司法機關審核其合理與合法性(司法制衡)。然而,在前述之相關爭議中,我們看到不管是總統或檢察總長,欲以道德來正當化其過度膨脹之權力,而無視於憲法與法律的體制與限制。現代價值多元的民主政治,片面之道德正當化,仍不能逾越憲法與法律之限制,這是重要的法治教育一課。

這樣的總統、總長該知所進退了![2013.09.30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言論/自由評論]

昨天全台有很多自發性的公民抗議活動,雖然舉辦單位不同,但訴求只有一個,就是嗆馬。這是自馬英九、黃世銘發動政爭以來,除了民調跌到九.二%之外,民眾走上街頭以實際行動嗆聲,表達不滿。而連日來出現愈來愈多的證據,足以證明馬黃的行動是一場醜陋的權力鬥爭,意圖打著反關說之道德大旗,鏟除國會議長。更嚴重的是,這場政爭揭穿他在二○○八年就職演說中,所謂「台灣的民主將不會再有非法監聽」的承諾,暴露了馬英九藉特偵組之手非法監聽、特務治國的本質。
這是美國《水門案》加上電影《全民公敵》的翻版,馬先生以非法監聽整肅政敵所涉之違憲亂政嚴重性,已遠超過當年因竊聽競選對手下台的已故美國總統尼克森。他的特偵組不但監聽在野黨黨鞭柯建銘,更監聽檢察官、旁及許多跟柯建銘相關或不相關的人,甚至還爆出監聽立法院總機的醜聞,黃世銘已為此道歉,顯見監聽氾濫,讓台灣政治倒退到戒嚴時代。如果尼克森因水門案而辭職下台,那麼馬英九、黃世銘不但應該知恥請辭,而且必須接受刑事調查,才能及時挽回崩壞中的台灣民主與司法。
坦言之,馬黃發動九月政爭讓人錯愕震驚,因為此兩人都是學法律出身,居然能夠曲解法律,違法亂紀到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綜合輿論、法學專家對此事件的重大質疑,首先在台版水門案方面︰一、檢察總長豈可扮演大法官角色,自行解釋監聽到的關說案屬於院際之爭執,而越級向總統報告?二、總統若涉不法,亦為特偵組調查之對象,檢察總長豈能向其洩露偵辦中的案情?三、此案尚未簽結,檢察總長即向總統報告,萬一總統亦參與其中,那該如何?四、由此案可以合理推論,在其長期監聽柯建銘的過程中,柯與二○一二年總統選舉候選人蔡英文、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的通話內容,可能馬英九都瞭若指掌?五、在野黨領導人亦可能遭到監聽,否則當初蔡英文與彭淮南、王金平見面,為何會被曝光?六、監聽立法院,則不管政黨本身之運作,例如國民黨主席選舉,或法案運作與立委個人之隱私,亦必全然曝光。這或許可以合理推論,為何馬滿意度只剩十三%時,亦鮮少有黨內立委敢予造反。七、馬上台後扁即被審判關押,其中不但有換法官之爭議,如今觀之,若說特偵組當時未向馬先生報告偵辦進度,其誰能信?所以,這場監聽風波比美國水門案更嚴重。
其次,在全民公敵版方面,馬先生首度就職時承諾不會再有非法監聽,諷刺的是,不僅有非法監聽,而其規模更令人毛骨悚然。據統計爆料,台灣每年依法聲請監聽的件數就高達一萬五千多件,和美國不相上下,而台灣人口是二千三百萬人,美國卻有三億多人。律師高涌誠則根據司法院通訊監察統計推估,台灣每年恐有六百萬人被監聽,平均每四名台灣人,就有一人隱私不保。如果此一數字屬實,那台灣已成為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筆下那個「老大哥在看著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的極權國家了。
馬英九把台灣政治發展由民主倒退回戒嚴時代,在經濟上亦無所作為,使民眾實質所得倒退十六年,導致運將都死諫「民生景氣如此的差,你們這些當官的還有時間再搞內鬥!」而黃世銘則不知嚴守司法獨立分際,更怠忽職守,一年多來所爆發的林益世、李朝卿、賴素如之重大貪瀆案皆非其偵辦所得,反倒自甘淪為執政者打壓政敵工具。因此,即使不用一般的道德與法治標準,光是以馬先生當年要求陳水扁民調十八%應該下台的「馬氏羞恥心指標」,馬黃兩人也該知所進退了。

法律系所師生 必須說話[2013.09.30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廣場]

◎ 翁偉哲
猶記得在大學念書時,教授總是諄諄告誡我們,務必扮演好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角色。所謂的公平正義,是捍衛人民依照憲法所賦予的種種基本權利,而國家若果必須侵害、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必須恪守比例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的規範等。
然而,在這次特偵組辦理的關說案中,打著公平正義的漂亮旗幟,卻嚴重違背程序正義及憲政體制,甚至爆出監聽國會等令世界震驚的消息。
筆者想問特偵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必要性原則、相關性原則、最小侵害性原則、期間限制原則是指什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條第二項開宗明義表示︰「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請問,「肉粽式」的監聽是侵害最小、必要的手段嗎?風馬牛不相及的監聽對象與關係,是最適當的方法嗎?汲汲於實現自以為的公平正義,卻犧牲無數人秘密通訊之自由與隱私,這樣的偵辦光彩嗎?對當事人公平嗎?全民會信服嗎?傷害了國家信譽與無數法律學子追求正義的夢想與精神,你們對得起授與你們法律知識的老師嗎?
筆者認為,全國的法律學子不能再保持沉默,要為心中的正義、良知踴躍發聲。法律系所教授更應該將這次的事件當成重要教材,教導學生如何盡力追求兼顧程序與實體的公平正義,以及新型態強制處分中「通訊監察」的精神與立法意旨。

深化「法治」,才能確保法律人追求正義的夢想,確保法律人發揮專業的空間!(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畢業,現任法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