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30

林佳範/ 法治教育的一課:「德治」或「法治」政治?[2013.09.23自由時報電子報/自由共和國]

◎林佳範 / 台灣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系主任
柯建銘的關說疑雲,導致馬總統以黨紀之方式,懲處現任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從九月六日特偵組開記者會起,接續由總統和檢察總長的數場記者會中的發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我們國家和檢察體系的領導人之法治素養,以嚴懲關說之道德正當性為理由,而完全無視於憲法與法律之分際,似仍停留在「德治政治」而非「法治政治」,這是我們必須記取教訓的法治教育一課。
關說有法律規範
第一、關說的法律懲處,並非沒有法律之相關規範,根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即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在程序上應送立法院之考紀委員會審議,再提報院會議處。可是,馬總統選擇以開記者會的方式,公開要求王金平院長自行請辭,選擇以「道德」之高標準,要求其自行了結。然而,他忽略了,道德之情緒,亦可能蒙蔽其對事實的認識;更何況,最基本之程序正義,即要求應給予當事人說明之機會;尤甚者,法律規範的程序與體制,能不遵守嗎?
第二、馬總統和行政院長,僅依其個別之道德認定,即對外宣稱王金平「不適任」立法院院長,而在其不願自行請辭後,更透過所謂「毀損黨之名譽」之黨紀,來拉下現任國會議長。但如此片面地以黨紀之處理,可以無視於憲法的議會自律(釋四三五)和權力分立制衡(釋四九九)之原理嗎?不分區的立法委員,雖然是透過政黨來提名,但當其宣誓就職,即為代表人民的重要憲政機關,而非僅係政黨之代表。甚者,根據憲法第六十六條,立法院院長,係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並非由政黨來指派,可以由政黨片面地來拉下嗎?
第三、關說的法律懲處,並非是刑罰,檢察總長與特偵組,職司刑事案件的偵查與起訴,但以強調道德上關說的不正確性,是否因此即可以越俎代庖,代替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或法務部(針對檢察官)、監察院(針對法務部長),來處理人事懲處之行政調查?更何況,其使用嚴厲之刑事調查手段,如監聽與調閱通聯紀錄等。最嚴重的是,更逾越廣義司法之獨立性,將不得洩漏之監聽資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與通聯紀錄,呈報給馬總統並以記者會公開之。最讓人詫異,其至今仍不覺得自己已逾越法律之分際。
權力者更須守法
現代之民主法治理念,強調握有權力者,更需遵守法律,蓋避免其濫用權力,而侵害受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因此,欲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力行使必須事先有法律之授權(立法制衡),且事後必須接受司法機關審核其合理與合法性(司法制衡)。然而,在前述之相關爭議中,我們看到不管是總統或檢察總長,欲以道德來正當化其過度膨脹之權力,而無視於憲法與法律的體制與限制。現代價值多元的民主政治,片面之道德正當化,仍不能逾越憲法與法律之限制,這是重要的法治教育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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