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決指出,安亞專案是由國安會配合外交部辦理,依執行慣例,國安會對口單位為副秘書長柯承亨,外交部實際決策承辦人為高英茂,非邱義仁一人所能決定。執行安亞專案時,國安會第一次請求撥款函文雖然記載「分三階段辦理」;但高英茂後來與對方達成合議,該專案經費應以最後的執行金額為準。
- 專案執行期間,我方有團員職銜在世貿名錄中遭刪除,因此一度拒絕再付最後款項五十萬美元;但二○○五年一月,邱義仁為確保我方參與世貿組織名稱未遭矮化,緊急發函外交部撥付該專案第四期款項五十萬美元。法官認為,依對方經手人及我方中間人聯繫人陳述,這筆款項確實已交付對方。判決指出,外交部執行安亞專案開出去的前三期與第四期旅行支票,都已兌現,且收據簽名皆一致;可以認定,這批支票確實交付對方,且不排除是當時的國安會副秘書長柯承亨出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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