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3

04惡質檢察官,告![2013.3.1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 戴章皇
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一向不高,之前有所謂「恐龍法官」,使得民間憤而發起「白玫瑰運動」。本月四日又有民間團體因為許多人在缺乏證據下,被檢察官濫訴,再度發起「控告惡檢」運動。
若干檢察官的權力被檢討,已經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如果大家還有記憶的話,之前檢察官在法庭內是與「法官」坐在一起,而非與「被告」同等地位,經過法界有志之士不斷奔走,才讓檢察官回到應有的位置。又有段時間,檢察官本於「寧可錯殺一百,不能放走一個」的心態,大量羈押尚未證明犯罪的人。結果,終於引起輿論譁然,將檢察官的羈押權回歸到法官手中。
而今,我們看到許多檢察官似乎認為只要有犯罪嫌疑,無論讓你受到任何苦痛都是應該的!反正即使起訴後法官未判決有罪,檢察官也沒有任何罰責,於是檢察官成為名副其實的「有權無責」。
更有甚者,這次民間團體公佈的案子當中,許多政治人物當年在檢方「擴大偵辦」時,檢察官從未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透過放話給媒體,把這些政治人物全都打成了社會公審的「貪官污吏」!十幾案被不斷起訴、上訴,就算後來無罪定讞,一生清譽已經被惡檢所毀!這些政治人物的定罪率看來不超過十%,若檢察官要解釋成「不能說未定罪就是濫訴」,這種任何人都聽不下去的說法,只會引起社會更大的嫌惡與反彈!
無怪乎民間團體公布了檢察官入人於罪的SOP,包括先拼湊案情、大肆搜索、長時間偵訊、扭曲放話、媒體渲染、恐嚇證人、濫權起訴,一點都不冤枉一些令人不齒的檢察官。
我相信社會上還存在很有正義感的檢察官,但是我們不能讓「惡檢驅逐良檢」,必須讓惡檢有權有責,當他濫權時,人民能夠有救濟管道,得以將惡檢繩之以法,這是未來法界很重要的修法方向。(作者現任生技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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